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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9-12-03 18:3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李丽

  日前召开的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这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旅游消费旅游购物引起的纠纷,如果得不到快速有效的处理,很容易被旅游者通过自媒体发布到网络上,甚至发酵为重大的网络舆情,对旅游地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及时快速处理好旅游纠纷,既能有效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也可避免江西良好旅游形象受不良舆情影响。《条例》明确提出,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三十日内要求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金先行赔付。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代为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虚假宣传、旅游价格欺诈,旅游过程中变更旅游线路、强迫购物,一直为广大旅游者深恶痛绝。为此,《条例》对这些行为提出了治理措施,规定:旅游经营者发布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游产品和服务等应当明码标价,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方式模糊价格。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人员不得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应当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确因促销活动,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旅游服务的,应当明示低价理由、起止时间和低价数量,并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人员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领队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旅游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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